序号 | 实施部门 | 国家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国家目录层级 | 处理意见 | 调整时间 |
1 | 财政部门 |
| 事业单位非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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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部门 |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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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部门 |
| 行政单位非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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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部门 |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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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部门 |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第三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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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部门 |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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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运输部门 | 000918001000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 市县 | 事项对标,层级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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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场监管部门 | 000931003000 | 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省市 | 【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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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场监管部门 | 000931002000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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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场监管部门 |
| 棉花复验仲裁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棉花复验仲裁办法》(1986年7月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6〕174号)第二条:中国纤维检验局是全国棉花检验仲裁的最高管理机关;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的棉花复验仲裁工作。第七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执行复验仲裁后,应签发《棉花检验仲裁证书》作为交接结算的凭证。正本1份交申请单位,副本若干份交有关单位。验余棉样保留6个月。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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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场监管部门 | 000931001000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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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971018000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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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场监管部门 | 000931004000 | 纤维检验的复验仲裁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国发〔1985〕92号):“第二条第二项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纤维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并以复验仲裁结果作为交接结算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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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通信管理部门 | 000907001000 | 对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进行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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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卫生健康部门 | 000923001000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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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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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文物部门 |
| 文物认定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 |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专家组成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负责文物的等级鉴定,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等级鉴定结论确认后予以公布,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的依据。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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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应急管理部门 |
| 行政复议 | 行政裁决 | 省市 |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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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知识产权部门 |
| 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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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医药管理部门 | 000923001000 | 对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相同或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 同步 | 2019/8/10 |
21 | 自然资源部门 | 000915002000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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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自然资源部门 | 000915003000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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