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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李孝廉发布《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12-25 14:27

        2014年12月25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李孝廉发布《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向社会发布我省刚刚出台的《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我就《办法》的制定背景及有关内容做以简要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提出: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今年以来,在环保部的部署下,对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其中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是我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在环境管理中扩大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企业规模、类型不断增多,由城市发展至村镇、偏远地区,与日益增加的排污企业相比,我省环保机构相对起步较晚,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编制偏少,有限的环境执法人员已经不能满足对所有污染源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地处偏远地区,突发的、偷排的污染案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和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采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将企业破坏环境和违法排污的行为呈现在全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弥补了环境执法力量有限的短板,能够有效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法》有关内容介绍

        该《办法》共15条,对有奖举报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二条规定,有奖举报的范围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物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了“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十类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进行举报。

        《办法》第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环境违法事实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办法》第九条对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I级)、较大价值线索(II级)、一般价值线索(III级)。重大价值线索(I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5%,最高不超过10000元;较大价值线索(II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4%,最高不超过8000元;一般价值线索(III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3%,最高不超过6000元。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从各级环保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以上是今天发布会的主要内容,下面我们愿意就今天的发布内容回答大家的提问!

        责任编辑:殷誉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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